法院认为,
为避免业主大会陷入停滞,
参与表决的形式并不仅限于
业主实际投出表决票,
业主可通过《议事规则》
约定参与表决的形式。
因此,
街道办事处以“业委会将部分业主并未签字
交回表决票的行为视为业主参与投票”
为由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
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广西钦州市水东街道恒祥豪苑小区业委会被告:水东街道办事处2022年10月1日至10月5日,恒祥豪苑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经投票表决,本次大会六项议题均依法通过。2022年12月16日,水东街道办事处就恒祥豪苑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议题投票结果出具《公告》,认定原告组织召开钦州市恒祥豪苑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未达到“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法规规定,钦州市恒祥豪苑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的议题均未能依法通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具有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职权,故被告水东街道办具有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职权。关于被告作出涉案《公告》实体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撤销原告决定的前提是原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以“业委会将邮寄快递选票送达业主但业主并未签字交回表决票的行为视为业主参与投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的规定,该部分票数共计415票不得计入弃权票当中”为由撤销原告的决议,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组织部 钦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的通知》(钦市建房[2021]3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均未禁止“参与表决”的形式,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决定具体违反哪一部法律、法规。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条法律规定并未排除业主在参与表决方式的选择上行使自治权利,并未对参与表决的形式作出限定,且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通过比例较物权法,修改为以参与表决的人数为计算基础,实质降低业主表决同意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以促成业主大会相关议题的通过。为避免业主大会陷入停滞,参与表决的形式并不仅限于业主实际投出表决票,业主可通过《议事规则》约定参与表决的形式。本案中,2021年10月30日生效的《钦州市恒祥豪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约定召集人已按规定完成送达义务,但因业主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在投票截止日召集人未收到该业主表决票(选票)的,则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为弃权。第二十二条约定业主大会回收表决票(选票)的方式。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表决票(远票)送达后,业主在投票截止日不反馈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另外,《钦州市恒祥豪苑小区第一届第二次业主大会选票》同时载明:“投票说明:4、表决票(选票)送达后,业主在投票截止日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票数计入参与投票总数中;视为弃权票。”因此,原告依据《钦州市恒祥豪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约定以及《钦州市恒祥豪苑小区第一届第二次业主大会选票》的再次提示,将邮寄快递选票送达业主但业主并未签字交回表决票的视为弃权票并计入表决票数,并无不当。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在本次业主大会的决议过程中部分业主因未提交表决票,而未能明确表达其意见,但在《议事规则》已对此情形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且原告在发出的选票中已经再次提示业主在投票截止日不反馈意见的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票数计入参与投票总数中且视为弃权票,原告已穷尽送达、告知手段,已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故原告将邮寄快递选票送达业主但业主并未签字交回表决票的视为弃权票并计入表决票数,并无不当。被告于2022年12月16日以“业委会将邮寄快递选票送达业主但业主并未签字交回表决票的行为视为业主参与投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的规定,该部分票数共计415票不得计入弃权票当中”为由作出《公告》撤销原告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销。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16日就钦州市恒祥豪苑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发布的《公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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